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我市在近期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过程中,发现部分文件的内容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已不适应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此,市政府决定对《绥芬河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绥政办发〔2013〕31号)、《绥芬河市地下管线工程及档案管理办法》(绥政办发〔2008〕42号)、《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绥—波贸易综合体”经营管理政策规定》(绥政发〔2006〕9号)进行修改,决定废止《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的通知》(绥政办发〔2011〕47号)。修改后的文件内容详见附件。
3.《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绥—波贸易综合体”经营管理政策规定》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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